泰国是东南亚国家,几十年来一直是外国投资的热门目的地。 凭借其战略位置、熟练的劳动力和友好的商业环境,泰国已成为投资者在亚洲寻求机会的主要目的地。
泰国继续保持开放、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并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就业和技术转让的手段。泰国继续欢迎所有国家的投资,并力求避免依赖任何一个国家作为投资来源。
泰国的投资环境总体上是积极的,拥有强劲的 5000 亿美元经济和发达的基础设施。2023 年 5 月的选举产生了一个由文官领导的政府,该政府优先考虑外国直接投资 (FDI)、国内刺激和自由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数百家美国公司利用泰国的战略位置和进入亚洲市场的渠道成功在泰国投资。
投资委员会 (BOI) 是主要的投资促进机构,提供监管援助和激励措施。东部经济走廊 (EEC) 横跨北柳府、春武里府和罗勇府,提供额外的激励措施,重点关注电动汽车 (EV)、数字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科技和先进产业。泰国政府积极推动清洁能源投资,目标是到 2037 年实现 50% 的可再生能源,以符合其 COP26 气候承诺和“生物循环绿色经济”模式。
外国投资限制主要存在于 FBA 下。这些限制分为三类:
清单 1:因“特殊原因”而被禁止的活动,例如媒体、农业和某些资源开采。
清单 2:与国家安全或文化有关的活动,需要至少 40% 的泰国所有权和内阁批准。
清单 3:受保护的职业(会计、法律等),除非获得例外,否则需要泰国多数所有权。
BOI 协助投资者了解法规并提供各种投资激励措施。
泰国参与了许多国际协议,包括 WTO、东盟、RCEP 和 IPEF,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该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 (BIT),包括与美国的税收条约和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 (TIFA)。虽然泰国的监管体系总体上是透明的(尽管主要是泰语),但人们对海关透明度和法规执行的担忧仍然存在。政府已启动改革以简化法规并改善商业环境。
泰国的法律体系以民法为基础,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司法机构独立,但法律程序可能进展缓慢。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无法得到保证。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包括《外商投资法》、《外国人就业法》和《投资促进法》。银行和保险等特定行业有自己的外资所有权限制,但这些限制需要获得批准,并且可能会增加。泰国政府最近出台了虚拟银行规则。
泰国投资委员会提供大量投资激励措施,包括免税、关税减免、土地所有权许可和签证/工作许可便利化。此外,泰国对可再生能源和电动汽车的承诺通过各种举措得到体现,包括上网电价计划、税收优惠和“30@30”政策。东部经济走廊为投资者提供了重大优势,包括长期土地租赁和简化审批程序。工业区(包括自由贸易区和经济特区)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额外的投资机会。
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有力,但执法仍是一个挑战,包括对假冒、专利审查速度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判给的赔偿金的有效性的担忧。该国在更新知识产权法和实施在线执法机制方面取得了进展。关于数据本地化,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泰国实体可能会要求本地存储。仿照 GDPR 的 PDPA 规范了个人数据的海外转移。泰国的银行体系健全,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外国银行有运营限制,但泰国银行通过监管沙盒促进创新。
泰国对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承诺包括一项关于工商企业和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涉及劳工、环境和人权问题。该国还通过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 (NDC)、气候变化法案草案以及对清洁能源的投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多年来,泰国在发展基础设施、技术和商业生态系统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该国在各个领域成功吸引了外国投资,包括制造业、旅游业、房地产和金融业。
为了申请工作许可,外国人必须持非移民签证(在泰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签发)进入泰国停留三个月,或者对于有明确工作或商业计划的外国人,停留一年。
对外商投资开放
泰国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原因之一是其位于东南亚中心的战略位置。 该国位于世界上一些最繁忙的航道的十字路口,使其成为通往该地区的天然门户。 这个位置使泰国成为制造业和物流业的枢纽,以及区域贸易和商业的中心。
近几十年来,泰国一直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地,数百家美国公司在这里成功投资。 泰国继续欢迎所有国家的投资,并力求避免依赖任何一个国家作为投资来源。
此外,泰国一直在积极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业的环境,以吸引外国投资。 泰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包括免税期、投资促进特权和简化的商业登记流程。 这些政策有助于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使外国投资者更容易和更有吸引力地在泰国开展业务。
在1997-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泰国开始实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赞助的经济改革计划,部分旨在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具竞争力和透明度的环境。 1999年颁布了设立新的破产法院、改革破产和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程序以及允许债权人向贷款担保人要求付款的立法。
1999年的其他改革包括对《土地法》、《公寓法》和《财产租赁法》的修正案,所有这些修正案都放宽了对非泰国人拥有财产的限制。 1999年的《外国商业法》(FBA)管理非泰国国民的大部分投资活动,并向外国投资开放了有限的额外商业部门。 然而,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外国投资仅限于49%的所有权。
然而,许多美国企业通过最初于1833年签署的《美泰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AER)享受投资利益。 该条约的1966年版本允许美国公民和在美国或泰国注册成立的由美国公民拥有多数股权的企业在与泰国公司相同的基础上从事商业活动,从而免除了《外国商业法》对外国投资的大部分限制。
根据该条约,泰国只限制美国在通信、运输、信托职能、涉及存款职能的银行、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农产品国内贸易等领域的投资。 希望从该条约中受益的潜在美国投资者必须首先通过获得美国驻曼谷大使馆的认证信来验证其国籍。 然后,投资者必须向商务部出示这封信,以及商业经营证书的申请表。 此过程通常需要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尽管他们拥有条约权利,但许多美国人选择与泰国合作伙伴组建合资企业,允许泰国方面持有多数股权,因为熟悉泰国经济和当地法规会带来优势。
建议计划在泰国投资的美国人获得合格的法律建议。
鉴于泰国商业法规主要受刑法而非民法管辖,此类建议尤为重要。 虽然外国人很少因不当商业活动而入狱,但违反泰国商业法规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泰国已经取消了对购买国内金融机构的税收抑制措施。 2007年底通过的《金融机构法》授权泰国银行(该国的中央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将当地银行的外资所有权限制从25%提高到49%。 该法案还允许财政部长授权49%以上的外国所有权。 2009年1月,财政部允许马来西亚联昌国际集团持有该国第九大商业银行泰班银行的多数股权(约93%)。
根据内阁于2009年11月初批准的泰国银行新的五年金融部门总体规划第二阶段(FSMP II),从2010年起,仅限于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将被允许再开设两家分行。 FSMP II还将允许现有的外国全分行升级为子公司,并开设最多20家分行和20台场外自动取款机。
FSMP II的詳情請在 http://www.bot.or.th/ 提供英文版。
2008年《人寿保险法》和2008年《非人寿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泰国股东,该股东拥有已售“投票”股份总数的75%以上。 因此,外国所有权的上限为已售投票权股份的25%。 2008年法律规定了五年的遵守期,直到2013年2月。
如果公司在2013年之前不遵守规定,它们将无法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可能被处以最高20万泰铢(约合6,000美元)的罚款,外加每天最高1万泰铢(约合300美元)的罚款。 但是,新法律还允许政府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外国所有权高达49%。 根据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财政部长可以批准允许外国所有权限制超过49%。
商业登记: 任何希望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实体都必须在商务部商业发展司注册。 从事生产活动的公司需要在工业部、劳动部和社会福利部注册。 如果该实体属于《外国商业法》定义的非泰国国民的定义,他们必须获得“外国营业执照”(或上述美国投资者证书),该许可证必须得到部长会议(内阁)或商务部商业发展司司长的批准,具体取决于受限制业务的类型。
工作许可证: 美国公民无需签证即可进入泰国,访问时间最长可达三十天。
为了申请工作许可,外国人必须持非移民签证(在泰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签发)进入泰国停留三个月,或者对于有明确工作或商业计划的外国人,停留一年。 三个月签证的签发通常在两三天内完成;为期一年的签证需要获得曼谷泰国皇家警察移民局的批准。 获得工作许可后,三个月签证的持有人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签证,通常可以每年延长。 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在泰国居住至少连续三年,如果他们符合严格的投资或专业技能标准,可以申请泰国永久居留权。
许多职业是专门为泰国国民保留的,包括会计、建筑、法律和工程等专业服务。 2008年《外国人职业法》列出了这些被禁止的职业,还规定所有在泰国工作的非泰国人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一些已经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通过“祖父”条款获得豁免。 影响工作许可证授予的因素包括职位所需的专业化程度;公司的规模在员工人数和注册资本方面;以及泰国国民与公司雇用的外国人的比例。
为泰国政府工作或从事投资委员会(BOI)推动的项目的外国人通常很难获得工作许可,通常在申请后七天内收到许可。 工作许可证的期限通常与该人的签证允许的逗留时间有关。 政府政策在雇用政府顾问时偏爱泰国国民,尽管政府继续雇用外国顾问。 其他地区的工作许可证有时很难获得,尽管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供不应求。
想做志愿者工作的外国人也必须依法获得工作许可。 被发现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工作的外国人(包括志愿者)可能被判处长达五年的监禁和/或罚款2,000至100,000泰铢(约合60至3,000美元)。 但是,法律不适用于官方认可的代表团(例如外交或领事)中的个人;根据泰王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之间的协议履行职责或任务的人员;为教育、文化、艺术、体育或泰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履行职责或任务的人;或部长会议另行授权的人员。
法律允许来自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移民工人在纺织等某些行业从事体力劳动。 根据《外国人职业法》,非熟练工人的雇主必须从其外国工人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由劳工部颁布的部级条例具体规定),并提交给新设立的“驱逐基金”,该基金将由一个委员会管理。 该金额是一次性支付的,如有必要,可能会根据将这些外国工人驱逐回本国的相关费用而有所不同。 如果这笔款项没有从外国工人那里全额收取,雇主最终负责支付款项。 外国工人将获得收据,并将在他们返回本国后 30 天内自费报销。 但是,外国工人必须在离开任何移民检查站后的两年内凭收据提出报销申请。 只有在退款过程超过索赔后 30 天时,才会支付利息(每年 7.5%)。
土地所有权:一般来说,非泰国企业和公民不得在泰国拥有土地
除非土地位于政府批准的工业区。 根据1999年《土地法》修正案,经内政部许可,投资至少4000万泰铢(约合120万美元)的外国人可以购买最多1,6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如果所需土地在购置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未用作住所,该部有权处置该土地。 石油特许权获得者可以拥有其活动所需的土地。 许多外国企业不是购买,而是签署长期租约,然后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根据1999年的公寓法,如果非泰国人在1999年4月28日至2004年4月28日期间购买了公寓大楼,则允许他们拥有高达100%的公寓大楼。 根据2007年较新的《公寓法》,公寓大楼的外国所有权加在一起时,不得超过该建筑中所有单元总空间的49%,1999年至2004年间购买的除外。
私有化:为了鼓励资本流入和缓解许多关键经济部门的资源限制,他信前政府急切地开始了国有经济企业和国家垄断的私有化计划。 2006年9月政变后的临时政府认为私有化争议太大,搁置了这些计划。 除了泰国石油管理局(PTT)、泰国机场管理局(后更名为泰国机场管理局(AOT))和泰国大众传播组织(MCOT)外,很少发生重大私有化。 1999年《国有企业公司化法》为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提供了框架,公司化被视为最终私有化的中间步骤。 (注:“公司化”是指国有企业调整内部结构以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过程;“私有化”是指国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向公众出售,“部分私有化”是指公司股份向公众出售不到一半的情况。财政部下属的现行国家企业政策办公室无权监管所有国有企业,但财政部正在起草一项综合法案,以建立一个新的监管和政策机构来监督所有国有企业,包括那些部分私有化的国有企业。
投资环境声明对美国投资者必须经营的海外环境进行了全面描述。 这些声明涵盖了一般特征,例如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以及有关许可程序和类似行政事项的细节。 这些声明每年更新为《国家商业指南》的第7章,该系列文章可在美国商务部网站上按国家/地区找到:http://www.export.gov/。